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沂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确保投标保证金安全存放和及时退还,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临沂阳光采购平台实施的采购项目,其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统一由临沂阳光采购平台代收代退、集中管理。
第三条 临沂阳光采购平台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专户”),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内为采购项目(标段)随机生成对应的投标保证金专户虚拟子账号。
第四条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实行一项目(标段)一收退,不重复替代使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非法占有投标保证金,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
第六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是否设置投标保证金。若需设置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专户获取方式、提交金额、提交方式、到账截止时间、有效期、是否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供应商是否知悉并遵循《临沂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规定、违约责任等要求,并对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定的标准。
第八条 采购人在交易系统内组建采购项目时,应提交《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委托书》(附件1)。
第九条 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供应商自身名义一次性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以外,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其他名义提交。提交时间以投标保证金专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提交手续。提交后,应在交易系统查询投标保证金是否缴纳成功。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数据有误的,交易系统将无法匹配该笔款项,默认状态为“尚未缴纳成功”。
供应商应及时核对并修正有误信息,修正后若信息匹配一致,交易系统显示状态为“缴纳成功”。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或未及时修正有误信息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开标前,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开标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登录交易系统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到账时间等情况进行核对,将相关情况提交评标评审委员会审核,异常情况由评标评审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投标保证金按以下流程退还:
(一)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交易系统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向临沂阳光采购平台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临沂阳光采购平台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原路退还至缴纳账户。
(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并上传至交易系统之日起2日内,向临沂阳光采购平台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临沂阳光采购平台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原路退还至缴纳账户。
(三)流标、终止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交易系统发出异常公告之日起2日内,向临沂阳光采购平台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临沂阳光采购平台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原路退还至缴纳账户。
第三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原路退回的,按以下流程退还:
(一)因单位名称变更无法退回的,供应商须向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变更情况》及《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说明》(附件2),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收到完整资料后3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供应商账户。
(二)因原汇款账户只付不收无法退回的,供应商须向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说明》(附件2),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收到完整资料后3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供应商账户。
(三)因原汇款账户销户无法退回的,供应商须向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提交销户资料及《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说明》(附件2),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收到完整资料后3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供应商账户。
(四)因被司法机关冻结汇款账户无法退回的,供应商应在相关情况处理结束或账户正常使用时,向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说明》(附件2),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收到完整资料后3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供应商账户。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后,发现采购项目存在异常情况需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投标保证金退还前向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提交《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书》(附件3)。待相关事宜处理无异议后,采购人向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书》(附件4),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收到完整资料后3日内原路退还至缴纳账户。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六)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没收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须向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提交以下资料:
(一)《没收投标保证金通知书》(附件5);
(二)《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况说明》(附件6);
(三)采购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采购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临沂阳光采购平台收到完整资料后3日内将没收的投标保证金转入采购人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所有涉及投标保证金收退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投标保证金信息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处置投标保证金而造成纠纷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上述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均为本息原路退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以银行计算的利息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公休日、节假日的,以公休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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